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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文对于徐译本中将希腊文“<i>politeia</i>”(英文“consitution”)译为“宪法”或“政制”提出措辞严厉的批评,指出:
将constitution翻译为“宪法”。这是任何一个对希腊文化有所了解的读者(遑论研究希腊历史的学者)都不能原谅的明显错误。“宪法”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法,是一个非常现代的概念,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乃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。在法律系统高度发达的罗马帝国尚且没有这个意义上的“宪法”,更不要说修昔底德时代的希腊。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是这样解释“宪法”一词的:“国家的根本法。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,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。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、国家制度、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。”[29]的确,早在24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,肯定没有美国1787年宪法意义上的“宪法”一词。可是,中国最权威的《现代汉语词典》,里面也查不到刘文所说的“政制”一词。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不能讨论希腊城邦“政制”呢?我看未必如此。在希腊许多城邦的历史上,发生过多次立法活动,有关于城邦总体性的立法,也有就某个具体个案的立法。许多城邦都经历过从习惯法到成文法,由简单到复杂,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。亚里士多德的《政治学》就是对现有城邦“宪法”或“政制”的一个全面研究;其《雅典政制》就是讨论雅典政制演变和现行“宪法”状况的专著。
刘博士一口咬定,将“<i>politeia</i>”译为“政制”就肯定对,译为“宪法”就必然错,恐怕也太绝对了。诚如刘文所言,古代城邦的法律或习俗,不论成文或不成文的,都可以称为“<i>nomoi</i>”,“涉及不同领域,并没有明显的根本和不根本之分,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‘宪法’这样的概念”。按刘文的逻辑,既然“宪法”是国家的根本法,没有区分也就意味着没有“宪法”的概念。然而,这本身就有些自相矛盾。既然希腊城邦的法律没有根本与不根本之分,也就是说,城邦法律中的那些看似“不根本”的立法,完全有可能就是“根本”法的一部分。如带有传奇色彩的斯巴达早期立法者来库古斯(Lycurgus)的立法,从其内容来看,全面规范了斯巴达人政治、军事、婚姻和社会生活诸方面,说它是一部早期城邦的“宪法”并不为过;又如梭伦立法中关于公民财产资格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,关于废除债务奴役制的规定,恐怕都不能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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