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侨提灯庆祝,全汉口商店停止夜市,闭门熄灯,日本方面竟出动水兵来弹压,后来还是由中国军警自行出面制止爱国游行,日兵才撤回日舰上。事后日本驻北京公使竟以汉口暴动反日为理由向袁政府提出警告,袁政府也郑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。日置益同时向袁政府压迫,要袁取缔各省的排斥日货运动。6月16日袁下令“重申取缔排斥日货”的命令。湖南巡按使刘心源因取缔排斥日货不力,引起日本领事的不满而被撤换。
袁这时知道全国人民反对如此卖国,但他不敢任由这种反日情绪膨胀,因为一经膨胀,首先是袁本人要倒霉,因此一面下令说:“遇有乱党借故暴动以及散布传单,煽惑生事,立即严拿惩办。”一面授意参政院通过《惩治国贼条例》,于6月16日明令公布。这真是出尔反尔的举动。他在签署廿一条约前,曾发表声泪俱下的演说,签署廿一条后,更发出毋忘国耻的密谕,并且一再表示沉痛异常,情非得已,把自己扮成一个“爱国人物”,却把卖国的罪名转嫁到反对他的国民党身上,以转移全国人民的视线。根据他的说法,出卖国家的,不是他而是国民党领袖。他在乱党之外,又找到国贼这个恶毒字眼来套在国民党领袖头上。他这一套是想替自己开脱卖国罪名,并且转移一般人民认为国民党只是袁的敌人的感觉。
《惩治国贼条例》中有“取缔中国实业家与外国人签订条约”的一条,因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于7月8日提出强硬的抗议,袁费了许多唇舌才敷衍过去。
曹汝霖因为是亲日派,又实际负责签订这个卖国条约,因此便成为众口指摘的卖国贼。全国各地纷纷电请:“诛卖国贼曹汝霖以谢天下”,吓得陆徵祥和曹汝霖都通电辞职。陆的通电中有“曹次长误签四字,益费踌躇”。曹通电则说:“此案和平了结,一出于大总统之独断,一出于各总长之公意。……日使要求第五项尤力,经用电话请陆总长向主座请示后,方敢加注容日协商。”关于加注“容日协商”四字,袁说曹未请示而擅自决定,曹则说是请示后而行。其实签已经签了,加不加这四字,并无关系。
附录曹汝霖所撰《我与廿一条》,曹为公认的亲日派,被国人目为卖国贼,他所叙述签的经过当然是为自己做翻案文章,可是因为他是签约的当事人,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实存在——
余就职(外交部次长)之二年,即民国四年一月,我国全国统一,各国正式承认,白“狼”之匪已平,中央威信已立,国是粗定,即可从事建设。惟欧战方酣,日本已占领青岛。时日本总理大隈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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