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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初年的《临时约法》,对于组织政府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:根据《约法》只能产生临时总统和临时政府,然后由临时总统根据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国会选举法与组织法,于十个月内完成正式国会的选举与召集,再由国会制定宪法;根据宪法,产生正式总统和正式政府。
但是袁已迫不及待地要改临时总统为正式总统,这时虽然正式国会已成立,可是选举总统必须根据总统选举法,而总统选举法又是宪法的一部分,所以必需先制定和公布宪法。按照这个程序,必须相当时日,而袁急切要做总统,这真是急惊风遇到了慢郎中,于是北洋系便想出了一个借口说:列强各国政府在中国正式总统没有产生前,是不会承认中国的,如果民国再不被各国承认,则中国有被瓜分之虞;因此,先选举总统,是拥护共和,巩固民国的主要关键。
同时,全国19省区的军事长官联名发表通电,主张先选总统,后制宪法,这道通电是由黎元洪领衔的。
折衷的方案在袁的策划下制定,那是把选举总统法从宪法中提出来,由国会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前予以制定,提交参、众两院联席会予以公布,以便提前选举总统。
这时的国会,虽然国民党还是多数,但是国民党议员已是袁的政治俘虏,至于进步党更是亲袁而和国民党打对台的。可是袁还不放心,又由袁的亲信,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组织了一个公民党。这个党的任务完全为了提前选举总统,它是于民国2年9月18日成立的,它包括三个小政团:(一)议员同志会,这是旧民主党山西议员李庆芳组织的;(二)潜社,广东人士所组织的;(三)集益社,亦是广东人所结合的团体。公民党的党纲是:“以国家之权力,实行政治之统一,增进国民之幸福。”公民党的政策是:“以提前选举正式总统为第一要务。”
在这时候,既然先选总统成为必然之势,部分国民党议员便要想在选举袁为正式总统之后,便可迅速制定和公布宪法,用以引袁走上法治之路。这是把制宪问题颠倒来办,先选总统,后制宪法,已经不止是逾越了法律程序,也证明了袁的自私心。袁在国家大法面前,可以任意为所欲为,根本视政府为私产,宪法对袁又能有何约束能力呢?
在总统法中,规定总统任期六年,不得连任。袁表示总统三年任期更好,但明定不得留任,则军队将不受节制,身为总统而有五日京兆之心,殊难办事。袁如此重视这一规定,即表示他有永久占有总统位置的私心。袁急切希望总统选举能够提早完成,以便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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